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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处理
发布日期:2019-9-2 浏览次数: 283次
一、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定义
1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2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建工字第55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5000)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111)规定,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主管领导。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的调查: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按不同等级由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监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因质量事故已导致施工人员死亡、重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总监应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关联部位和下道工序施工,配合施工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收集有关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和技术文件;与施工、事故有关的资料:如材料检验报告、试件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对事故的分析意见和要求。
积极配合协助调查组工作,客观地提供相关证据。
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对相关单位的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应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签发复工令,监理施工单位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全过程,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检查验收。
2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且未因质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其处理程序和方法:
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处理方案、措施,必要时召开参建单位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施工处理方案及处理措施的可行性或补充设计修改图纸,审查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理机构提交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根据质量事故的不同情况可分为修补处理、返工处理和不做处理三种,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作出正确的审核结论。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在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进一步观测、检查,以后再作处理。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后,监理工程师应收集有关资料、文件,存档备查。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包括:事故的详细情况、发生时间、地点(或部位)、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事故的观测记录(如变化规律、稳定情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纸、文件,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施工记录、材料检测与试验报告、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强度报告等);有关实测、试验、验算资料。
3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分析资料;
4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质量事故的要求和意见和鉴定验收意见;
5事故处理后对今后使用、观测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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