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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4-4 浏览次数: 250次
1、目的
为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避免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备,是指本单位内放置的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及室外消防栓等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
3、内容:
(1)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综合部负责购置设备、组织检查、落实规定、整改隐患、协助购置设备等工作;各部门由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指定有责任心强、有一定消防知识的同志担任本部门消防安全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2)购置消防设备落实登记制度。在消防设备购置登记本上要注明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日期、购置原因、安放位置、经手人签名、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3)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任务分配如下:综合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备管理和室外消防栓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安全员要熟悉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位置、数量及状况,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情况等。
(5)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设备的管理以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部位每周检查1—2次。检查结果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设备名称、数量、安放位置、设备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和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6)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须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①消火栓、灭火器和其它设备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的;
    ②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③消防设施、器材周边有堆放其它物品的;
    ④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⑤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⑥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⑦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⑧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
(7)检查中发现下列对消防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物品,必须没收:
    ①私接乱拉电线、插座;
    ②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使用的对消防安全构成隐患的工具和设备;
    ③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物品。
(8)综合部对本单位的消防设备、消防安全员和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督促消防设备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通常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设备状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设备管理良好和登记清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部门和当事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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