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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施工安全技术
发布日期:2021-7-26 浏览次数: 336次
1、未经专门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单独从事有关爆破的工作。
2、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颁发制度、请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之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3、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存放。
4、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应许使用的照明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6、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托,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7、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小于3m
8、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厢10cm,车厢底部位要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同一车上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厢或同一地点装卸。
9、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10、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帷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后方可开车。
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物品。
12、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贮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公安部门限量贮存。
13、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14、管理人员必须严禁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15、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6、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17、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帽,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哨。
18、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销至指定安全点开采取防护措施,撤销之前不得将器材运到工作面。
19、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20、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21、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22、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牌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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